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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厅居民养老处 日期:2022-05-24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赣府字〔2020〕91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8〕44号),现就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最低标准提高8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一般县3:7、西部政策延伸县4:6”的比例分担。提标后,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3元,省财政补助一般县15.1元、西部政策延伸县16.4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要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对标国家“十四五”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体系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领取水平达到180元的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参保居民月人均待遇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自行制定的调标实施方案应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备案。本年度提标方案原则上不得晚于当年12月1日前报送备案。各地应足额安排预算,按序时进度及时将本级应补助资金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本年度自行提标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应于年内发放到位,不得跨年发放。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深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以提高基础养老金为契机,把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额可继承、委托投资运营有收益等制度亮点,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