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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开展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方案
日期:2021-06-22

    乡镇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桥梁和纽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全省乡镇建设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建成一批特色镇、示范镇,但乡镇建设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和农村。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部署要求,接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巩固整治成果,打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升级版,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美丽乡镇建设。通过五年努力,全面改善乡镇环境,提高乡镇服务农民的功能,着力解决环境脏乱差、功能设施滞后、特色缺失、管理薄弱等问题,让乡镇成为人们向往的宜居幸福家园,努力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精品乡镇,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助推乡村振兴和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贴近群众生产生活,避免大拆大建。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参与,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乡镇不同的自然、社会、经济、人文等条件,按照基础类、提升类、示范类3个类型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乡镇建设目标任务,立足实际,把准问题,对症下药,补齐功能设施的短板,突出乡镇特色,不搞千镇一面。

——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形象工程和超标准、超规模建设。通过拆、改、整,做到乡容镇貌整洁有序、干净卫生。全力保障乡镇市政和公共服务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有条件的乡镇不断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彰显特色。

——持续推进,标本兼治。既抓住当前主要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短期见效,更要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源头管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体系,力求常态常效。

(三)工作目标。

以全省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为对象,以乡镇政府驻地为重点,兼顾周边村庄,将农林垦殖场、不在城区的工矿区纳入乡镇建设发展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实施以“一深化三提升”为主要内容的美丽乡镇建设行动,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乡镇镇区功能与品质“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五年创特色”。原则上每个县2025年至少建成2个以上示范类乡镇;全域旅游县辖区内原则上所有乡镇均按提升类以上标准建设,示范类乡镇比例不低于30%;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小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重点镇,应创建示范类。基础类的乡镇以完成“一深化”为主要目标,补齐与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基本功能设施;提升类、示范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他功能设施,全面提高镇区建设水平,做好乡镇风貌管控和引导,探索创新管理镇区的工作机制;示范类要打造一流镇区设施和景观,塑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城镇风貌,提升镇区综合管理水平。到2023年,全省所有乡镇脏、乱、差的现象基本解决,干净整洁有序,服务功能持续增强、乡容镇貌大为改观、乡风民风更加文明,居民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全省100个左右的乡镇达到美丽乡镇示范镇要求。到2025年,全省300个左右的乡镇达到美丽乡镇示范镇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深化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环境美”。

1.实施垃圾污水专项攻坚行动。全面整治主次干道、大街小巷、镇村结合部、集贸市场、房前屋后、公园广场、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学校周边和公共厕所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健全日常保洁机制,加大重点区域保洁力度;合理配置垃圾箱、垃圾转运等收运设施;推进城乡环卫“全域一体化”第三方治理;示范类乡镇实现生活垃圾“零填埋”,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乡镇镇区及周边村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强化污水管网入户收集,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排查整治生活污水直排、乱排等情况;提升类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50%以上,示范类镇区生活污水实现“零直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以下各项任务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排在第一位的省直单位为省级牵头指导部门)

2.统筹推进卫生乡镇创建行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照省级卫生乡镇建设考核评分标准,加强卫生组织管理、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和卫生设施建设,强化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到2023年底,省级卫生乡镇创建比例达到30%,国家级卫生乡镇创建比例达到10%;到2025年,省级卫生乡镇创建比例达到50%,国家级卫生乡镇创建比例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3.实施水体清洁专项攻坚行动。加强乡镇的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保洁,保持水面、岸边干净清洁。逐步恢复池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定期开展清淤疏浚。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督促乡(镇)、村河长湖长履职履责。有条件的乡镇,对河湖水系的治理可向周边村庄延伸,切实做到水清湖(河)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4.实施“道乱占”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理国省干道、农村公路及镇区道路沿线店铺非法占道经营、占道违建、占道晒谷物、占道堆物等,整治拆除道路沿线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确保道路畅通。整治并消除非法占道施工、铺设管道和挖掘道路等破坏道路行为。整治客货运车辆非法占道停车,消除马路车站,引导货车从镇区边缘通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5.实施“车乱开”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科学设置并完善交通护栏、信号灯、标识、标牌、标线等设施和标志,道路路灯、安全护栏、监控等附属设施及绿化配置完善。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重点整治车辆乱开乱停乱放、车辆和行人不按信号灯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车辆违反规定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禁无牌电动车和摩托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6.实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攻坚行动。加大乡镇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力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擅自设立的集贸市场及市场秩序脏乱差等现象,加大整治改造力度,实现每个乡镇至少建有一个室内或钢棚结构的集贸市场,经营设施分类分区,有安全出入口和通道,卫生、给排水、通风、消防等满足要求,示范类乡镇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基础设施、经营设施、管理服务设施完善。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大型综合型的市场,或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建设专业型市场。合理划定街道摊贩设置点,加强联合执法,规范经营秩序,合理划定临时疏导点,规范出店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7.实施“乱搭乱建、违法建筑”专项拆除整治攻坚行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理和拆除房前屋后、背街小巷乱搭乱建的非法简易附属用房,依法依规拆除和回收空心房、危旧房,基本消除违法建筑,重点整治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严重影响乡镇入口、重要节点、道路两侧景观的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建立日常管控机制,严格执行建房规划许可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建筑工匠培养管理制度,杜绝无序建房。(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牵头指导,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8.实施“线乱拉”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按照“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的要求,清理废弃线缆,整治户外架空线违章乱架行为,归并整理杂乱无序线缆,着力解决乱接乱牵、乱拉乱挂的“空中蜘蛛网”现象。加强电网升级改造,建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供电可靠、节能高效的供电网络。弱电管线原则上入管入盒,有条件的乡镇在主干道实施架空线缆入地改造。所有镇区实现千兆光纤网络、5G移动网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进燃气管道入户。(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国电信江西公司、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联通江西省分公司、中国铁塔江西省分公司等部门)

9.实施沿街立面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清理和规范设置沿街防盗窗、遮阳檐篷、空调室外机、卷闸门等设施和门牌、广告牌匾、灯箱标识等指示标牌,门店招牌一店一牌、整齐美观,路牌、站牌统一制作设置,公益性宣传标语设置规范、美观。拆除更换残缺损坏的户外广告,根治“牛皮癣”小广告,清理乱贴乱涂,保持沿街及两侧立面整洁美观。加强老旧小区提档整治,改善居住环境。(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二)全面提升镇区功能,实现“生活美”。

1.道路交通设施。所有乡镇应推进路网建设,完善路网体系,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达性。强化管养维护,修补破损路,提高路面完好率。提升类以上的乡镇镇区主干道应铺设沥青,提高人行道透水铺装和道路绿化水平,示范类乡镇要将无障碍设施、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道路建设系统。“新建一批、改造一批、路划一批、开放一批”公共停车场,基础类乡镇应基本满足停车需求,提升类乡镇停车管理规范,至少一个停车场建有充电桩,示范类乡镇和全域旅游乡镇要因地制宜配建大型车辆、旅游车辆停车位并在镇区范围内合理配建充电桩。(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便民服务设施。所有乡镇应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包含集中办事窗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功能,做到乡村和城镇居民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示范类乡镇因地制宜建设邻里中心,集合医疗、养老、文化、健身、邮政、零售、餐饮、维修等各项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3.医疗卫生设施。所有乡镇的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符合《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按照镇域人口总数合理计算床位和建设规模,同时配备防保站或公共卫生科等设施,努力实现“小病不出乡镇”。示范类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4.教育设施。普及学前教育,所有乡镇确保镇区公办中心幼儿园全覆盖,适当考虑周边村庄就近入园。所有乡镇要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的设施建设,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建设规模、标准达到省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示范类乡镇因地制宜推进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等部门)

5.养老设施。面向镇区及周边乡村,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基础类和提升级类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设施设备较为完善的养老院。示范类乡镇至少建有一所服务设施完善、设备齐全、护理水平良好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6.文体设施。鼓励利用街头绿地、闲置建筑进行改造利用建设文体设施。各乡镇应有一个综合文化站,推进数字化建设,融合新时代文明实践、党员活动、教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科普讲座等功能;至少要建有一个室外公共标准灯光篮球场。示范类乡镇确保每个社区建有一个图书室或文化家园,可结合邻里中心设置;提升类、示范类乡镇应建设健身广场,配备篮球架、足球门、乒乓球台、羽毛球网柱、室外健身路径等器材,并可结合中小学校或单独建设足球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共同牵头指导,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7.旅游设施。全域旅游县重点发展的乡镇要建设旅游集散中心,集合游客集散、交通换乘、信息咨询和产品订购等多项旅游服务设施,县内其他乡镇也应当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发展精品民宿、农家乐等,健全旅游标识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8.农村生产服务设施。合理设置农村生产物资供应网点、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网点和快递网点等。基础类的乡镇,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和技术指导配套服务设施;提升类和示范类的乡镇,还应有农业机械销售和维修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

9.绿化照明设施。所有乡镇应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大力实施植树增绿、见缝插绿、拆违补绿、拆墙透绿行动,多植乔木和乡土、彩色树种,做好庭院绿化、公园绿化、道路绿化;合理配备路灯设施,实现照明达标。示范类乡镇、全域旅游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乡镇要通过系统设计,把各类自然、人文、生态、农业景观等资源“串点成线”,形成集“绿化、文化、活化、美化”一体的休闲观光绿道,进行必要的美化亮化。(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10.防灾减灾设施。根据本区域主要灾害风险隐患和国家、省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各类灾害工程防御措施;合理设置应急避灾场所、通道和物资储备站点。示范类型乡镇要综合运用生态技术,增强雨洪管理能力;要建有乡镇灾害事故预警信息传播系统。所有乡镇根据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规划消防救援队站建设用地,设置消防救援队站,配备基本消防通信设备和消防装备设施,合理设置取水点、消火栓、消防宣传阵地等。(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三)全面提升镇区品质,实现“人文美”。

1.保护历史文化传统。对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要实现应保尽保。采用微改造、微更新的方式,整体保护乡镇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街巷系统和空间尺度,留住乡愁记忆。鼓励改造利用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功能,植入商贸、健康、养老服务等生活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2.塑造特色风貌。注重保护和延续乡镇的自然景观,有机结合乡镇的历史文化及周边山林水系,挖掘乡镇的地域特色,注重显山露水、塑造田园风光。挖掘和传承乡镇的文化基因,依托好当地资源、用好当地材料、体现当地文化、讲好当地故事,真正把当地的文化基因、历史脉络、风格肌理梳理出来,打造具有江西地方特色的美丽乡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3.加强环境设计。示范类的乡镇要做好民居风貌提升改造,加强对建筑外立面设计、建筑色彩的引导和控制,提升空间环境品质。示范类和有条件的提升类乡镇要对重要街区、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开展项目设计,展现浓郁的市井文化、民俗风情和地方特色,塑造网红打卡景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四)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实现“治理美”。

1.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构建“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平台等与乡镇管理相关的资源。逐步推进成立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承担乡(镇)综合执法管理任务。以“雪亮工程”建设为依托,加快乡镇智能安防小区建设。推行实施“街长制”,由镇干部或工作人员任街长,聘任本街德高望重的群众作为副街长。对落实门前责任制、卫生保洁、规范经营、红白喜事、宠物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巡查,解决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省文明办等部门)

2.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激发居民“主人翁”意识,发动并引导村(居)民经常性开展镇区整治和建设活动,使镇区环境从“点”到“面”、从“面”到“里”得到全面改善。(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乡村深入人心。利用本地地域文化资源优势,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持续推进移风易俗,积极引导居民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夯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开展文明村、文明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文明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市统筹、县级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由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省直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市县政府定期研究本地区美丽乡镇建设工作,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出台实施方案,以乡镇为单位制定差别化目标任务。乡镇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推进,选优配强一线工作队伍。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乡两级政府是美丽乡镇建设经费的筹措主体,要建立以县为主、省市奖补的经费保障机制。省级每年对当年参与全省美丽乡镇建设考核,且在所考核类型中排名靠前的进行表扬。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统筹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美丽乡镇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本系统项目资金支持方向的乡镇补短板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各市、县(区)要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更多向乡镇建设工作倾斜,可通过依法发行专项债的方式筹措资金用于补短板、惠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创新乡镇建设发展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三)用足土地政策。加大乡镇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在保障拆旧地块农民安置用地的基础上,应主要用于镇村联动、新农村建设等。乡镇现有的存量划拨用地,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依法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经营性用地。

(四)强化督查指导。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督查和中期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美丽乡镇建设行动的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市县领导对口联系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五)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融媒体等多种载体,积极开展美丽乡镇建设行动宣传,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居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形成全民共建、全民共享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学习,不断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