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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社保中心 日期:2021-05-31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和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1〕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二、以2020年12月31日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18个月以下的设区市,暂停下调费率。

        三、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要求,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八大行业基准费率政策,不得擅自更改或通过浮动费率调整等方式变相突破。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5日